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

核保中 別急著申請理賠

文章出處:聯合新聞網-個人理財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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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保中 別急著申請理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/02/25 11:23

【經濟日報/文/邱金蘭】
在業務員招攬下,小玉(化名)媽媽去年7月2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還本保險,並附加意外傷害、意外醫療及住院醫療保險等附約,當天寫好要保書,接受體檢並繳交首期保費給業務員。

保險公司審核要保書後,由於小玉媽媽的體況不符標準體承保,保險公司在7月31日以書面通知業務員,更改承保條件,並要求在8月12日前補辦「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」。

小玉媽媽在寫好要保書後第三天,7月26日發生嚴重交通事故,住院接受治療。業務員在知道這件事後在8月8日將原本收的保費退給她。

之後由於小玉媽媽受傷程度已達第一級殘廢,小玉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保險殘廢保險金,但保險公司主張,對於小玉媽媽這個投保案件,尚未同意承保,且已通知另填「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」,否則不予受理,因此這張保險約契未成立生效,無法給付保險金。小玉認為首期保費都繳了,保險公司也沒說不同意承保,出事了才不賠,因此提出申訴。

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,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2、3項規定,「本公司如在同意承保前,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,其應負的保險責任,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費開始。前項情形,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給付的保險事故時,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。」

而小玉媽媽投保這項保單條款第2條也約定,「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,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費開始,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,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。」

因此,小玉媽媽要保申請書在被保險公司審核,保險公司既沒有「拒絕承保」或「不予承保」,而且又已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,應依約這次事故負保險責任。

從此個案提醒,保險理賠請求權有兩年,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剛好在保險公司進行核保過程中,先別急著申請理賠,應等保險公司按正常程序核保下來再申請,就較難藉故不賠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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